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8日起至同年3月28日止,犯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6月20日,以95年度訴字第598號(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11、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液體1包沒收銷燬、注射針筒2支沒收,全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減刑條例之規定,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