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915號聲請人 林水金
林平和 林賢平 林鈺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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