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聲請人 林弈 函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及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聲請人姓名誤繕為林弈「涵」,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姓名之聲請狀及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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