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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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20號原告 黃壽星 被告 鄭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案號:111年度附民字第609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院於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10年4月19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11年1月10日上午3時18分起,以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 林梓芸 」、「 余倩兒 」等不詳網友名義,接續向黃壽星佯稱:可以參加「EASYPAYMENT」投資網站之儲值會員投資獲利云云,使黃壽星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19日下午3時5分許,依指示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至系爭帳戶,並旋即遭提領一空。嗣黃壽星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488號起訴,鈞院刑事庭110年度易字第2588號審理。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2588號刑
事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之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上揭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用,致原告遭詐騙而受有150萬元之損害,核屬幫助該詐欺集團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對於原告因遭詐騙所受前揭15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負有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害之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上損害150萬元,應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業於112年1月3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見附民卷第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應於112年1月13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之。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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