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 丁青青 訴訟代理人 吳糧全 原告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糧全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11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4日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住所,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