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 竹國 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國簡調字第1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