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吳秉諺 即 吳銘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