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5號、109年度偵字第11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褲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麗卿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褲1件,經鑑定結果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麗卿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短褲1件,經鑑定結果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9-20、38-3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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