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吳郭碧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愛度有限公│玉山銀行新│108年7月1日│65,000元│DA0000000││││司│板特區分行│││││├───┼─────┼─────┼──────┼─────┼─────┼──┤│002│愛度有限公│玉山銀行新│108年8月1日│65,000元│DA0000000││││司│板特區分行│││││├───┼─────┼─────┼──────┼─────┼─────┼──┤│003│愛度有限公│玉山銀行新│108年9月1日│65,000元│DA0000000││││司│板特區分行│││││├───┼─────┼─────┼──────┼─────┼─────┼──┤│004│愛度有限公│玉山銀行新│108年10月1日│65,000元│DA0000000││││司│板特區分行│││││├───┼─────┼─────┼──────┼─────┼─────┼──┤│005│愛度有限公│玉山銀行新│108年11月1日│65,000元│DA0000000││││司│板特區分行│││││├───┼─────┼─────┼──────┼─────┼─────┼──┤│006│愛度有限公│玉山銀行新│108年12月1日│65,000元│DA0000000││││司│板特區分行│││││├───┼─────┼─────┼──────┼─────┼─────┼──┤│007│愛度有限公│玉山銀行新│109年1月1日│65,000元│DA0000000││││司│板特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