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154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陳廷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1│6,548元│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月26日起│││├──┼─────┼──────┼──────┼─────────────┤│02│6,718元│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月26日起│││└──┴─────┴──────┴──────┴─────────────┘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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