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 張杏瑄 附民被告 鄭文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6年度桃簡字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