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6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697號原告 徐偉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竹監裁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應補正「原告」:徐偉銘。
㈡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所長)。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