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59號聲請人 林添順
林清櫻
林金櫻
林桂櫻
林銀櫻
林滿櫻 相對人 林國全
林育銘
林文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106年度家他字第1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所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塗銷。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106年度家他第1號聲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持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該本案訴訟業已判決確定而訴訟終結,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慈郁附表:
編號標的面積(㎡)權利範圍1苗栗縣○○市○○段000號地號土地182.79全部2苗栗縣○○市○○段000號地號土地19.61全部3苗栗縣○○市○○段0000號地號土地197.46全部4苗栗縣○○市○○段0000號地號土地68.243分之15苗栗縣○○市○○段0000號地號土地188.26全部6苗栗縣○○市○○段0000號地號土地152.38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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