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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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黃永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計算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永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100年度聲減字第34號已│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新台││││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幣600000元││├────────┼───────────┼───────────┼───────────┤│犯罪日期│92.10月上旬某日│88.12.28-89.1.2││││-93.5.17│││├────────┼───────────┼───────────┼───────────┤│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89年度偵字第47│││年度案號│47、1282、1718號│44號││├─┬──────┼───────────┼───────────┼───────────┤││法院│台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89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實││││││審├──────┼───────────┼───────────┼───────────┤││判決日期│93.06.30│100.10.26││├─┼──────┼───────────┼───────────┼───────────┤││法院│台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89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7.22│100.1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台中地檢93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備註│6389號(100執減更62號)│4904號││││││││├───────────┴───────────┴───────────┤││100執減更62號(93執6389號)與96執減更3727號(93執10185號、94執8511號)撤銷│││假釋以100執更3530號執行殘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