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張妙玉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告 黃家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