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薛信明 債務人 郭士豪
羅鈺涵
一、債務人郭士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郭士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鈺涵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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