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吳尚恒 (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吳玫珮 (住址詳卷)原告 吳炫陞 (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告 鄭新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