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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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賴世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郁棣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浤秝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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