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威儒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110年度訴字第60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6822、78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威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威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1、473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2年1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昆璋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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