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220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非訟事件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156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聲明就其父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遺產清冊之陳報。經查,被繼承人乙○○生前設籍於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