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66號聲請人 林基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日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日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日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102年7月25日第六屆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第15條,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簽名冊、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函、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日學術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條、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