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債權人 陳勝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磊品興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磊品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7日內提出「一、債務人磊品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並陳報磊品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按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戶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通知書於109年4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於109年4月24日之民事陳報狀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債權人陳報狀所稱不妨以該公司其餘股東而送達,於法不合,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