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97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雅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一、提出文件以釋明債權人所提出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於簽約時係未成年人,故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允許債務人簽訂上開契約之證明文件或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承認上開契約之證明文件或債務人於成年時承認上開其所簽訂契約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書已於109年3月1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釋明其請求,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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