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五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九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甲○○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甲○○深受案外人 郎助君 老太太之疼愛,因見 周光榮 積欠郎助君債務不還,且又欺侮郎助君,由於一時氣憤始毆打被害人周光榮,但無妨害周光榮之行動自由,上訴人已知錯,請給予自新機會云云。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為兩事。如上訴理由書狀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第三審之程式即有欠缺,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予以駁回。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否認有妨害自由行為,乃對事實之爭執,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且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既無一語道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乙○○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