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39號上訴人 宋子方
之1號被上訴人 范宋哲娥 訴訟代理人 范師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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