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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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債權人尊貿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國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有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因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所繳裁判費應予退還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01年7月12日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惟聲請支付命令,依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98年1月23日實施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徵收裁判費五百元。足認債權人所繳裁判費顯有溢繳,是以依首開規定,本院應退還債權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