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院依工程承攬合約書所載被告公司統一編號查詢,被告公司已更名為法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趙慧曄 ,台端若欲更正被告為法德實業有限公司,並法定代理人為趙慧曄,請於10日內具狀補陳。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