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正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4866號、第5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鐘正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得附表所示財物。嗣經附表所示 陳勇利 等人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警復於民國108年
2月25日持貴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鐘正師位在高雄市○○區○○巷0號住所內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編號1所示遭竊之物(已發還)及作案用之螺絲起子,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侵入兇器竊盜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追加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亦同此旨)。
三、經查:檢察官係以被告鐘正師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0
8年度偵字第1959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8年易字115號審理中,本案與前案係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之犯罪,而追加起訴,並於108年6月2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66、5918號追加起訴書及蓋用於追加起訴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28日橋檢榮河108偵4866字第1089025463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5號刑事案件,業於108年
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6月24日宣示判決在案,亦有該案之辦案進行簿及刑事判決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編號│告訴人│遭竊時間│遭竊地點│車牌│遭竊財物│手法│├──┼───┼───────┼───────┼──────┼────┼─────┤│1│陳勇利│108年2月18日│高雄市大社區文│ASY-8083號│車用主機│以螺絲起子││││13時許│明路66巷公園旁││1臺│破壞右前車│├──┼───┼───────┼───────┼──────┼────┤窗並取下主││2│ 陳俊吉 │108年2月20日│高雄市楠梓區興│AKY-3522號│車用主機│機││││3時57分許│ 楠路 185號旁空││1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