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6號上訴人燊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懷恩 被上訴人豐田大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4875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1237元,合計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144萬6112元(計算式:69萬4875元+75萬12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