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23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姚陵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毅 (原名 羅毅勤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計新臺幣柒萬参仟零伍拾貳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尚欠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