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司調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斗司調字第222號聲請人 曾榆翔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鶯仔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1、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