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原告 范庭瑄
居高雄市○○區○○街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被告 鄭秀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謝昀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