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凍帳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 吳連強
羅定遠 勝育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白桂錦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聲請解凍帳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葉鼎南 、 麥盛創 、 賴聰明 及 蘇達修 等人(下稱葉鼎南等人)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現由本院以民國10
3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中(下稱本案),本案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凍結聲請人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惟因該等帳戶均係聲請人等自用,而非提供葉鼎南等人所組「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下稱互助會)使用,且帳戶內均為聲請人等之自有資金,非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解除帳戶內存款之凍結處分並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係因檢察官認葉鼎南等人共同成立前揭互助會,涉嫌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於偵查期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嗣本案起訴之被告並未包括聲請人等,且起訴書所載之相關匯款及資金往來資料亦未包括附表所示之帳戶,顯見附表所示之帳戶並非檢察官用以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或得在本案沒收之物。再經本院函請檢察官說明扣押附表所示帳戶之情形,則函覆稱:聲請人白桂錦係勝育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聲請人吳連強為監察人,聲請人羅定遠為董事且係 陳金彤 之子,陳金彤則為互助會之處長,而附表所示帳戶有大額提存金錢往來。又互助會處長級以上幹部多達97位,共有會員2,524人,且有「吳連強白桂錦」、「白桂錦 陳計宏 」之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之聯名帳戶,則是否有以該聯名帳戶對外吸金,相關資金流向、證人尚待調查釐清,陸續亦有被害人提出告訴,經該署以103年度偵字第20104、28772號、104年度他字第846、886號繼續偵辦中,故附表所示之帳戶乃偵查犯罪、保全證據所需,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有繼續扣押之必要等語,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3月27日雄檢瑞藏103偵20104字第23871號函在卷可稽,足見檢察官並非以附表所示之帳戶作為本案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係因尚有另案偵查中,為偵查犯罪必要始繼續扣押該等帳戶。是以,聲請人等自應另依其他法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發還扣押物,乃其等竟向本院提出聲請,自有違誤,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麗芳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盧聰明附表: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一│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吳連強│0000000000000│││行│││├──┼─────────┼─────┼─────────┤│二│華南銀行高雄博愛分│同上│000000000000│││行│││├──┼─────────┼─────┼─────────┤│三│永豐銀行三民分行│同上│00000000000000││││││├──┼─────────┼─────┼─────────┤│四│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羅定遠│0000000000000│││行│││├──┼─────────┼─────┼─────────┤│五│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同上│000000000000│├──┼─────────┼─────┼─────────┤│六│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吳連強│0000000000000│││行│白桂錦││├──┼─────────┼─────┼─────────┤│七│永豐銀行三民分行│勝育投資開│00000000000000││││發股份有限│││││公司││├──┼─────────┼─────┼─────────┤│八│新光銀行屏東分行│白桂錦│0000000000000│├──┼─────────┼─────┼─────────┤│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同上│00000000000000│││司橋頭郵局│││├──┼─────────┼─────┼─────────┤│十│永豐銀行屏東分行│同上│00000000000000│├──┼─────────┼─────┼─────────┤│十一│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同上│000000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