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月英 上訴人即被告林月英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美珠 等人間因本院112度訴字第3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萬5千元(計算式:上訴人敗訴部分即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其占用土地面積為25㎡×11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4萬5千元/㎡=362萬5千元;至於上訴人另敗訴部分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