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6號原告 賴艾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1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