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哲豪義務辯護人顏萬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610號、第22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哲豪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康哲豪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足見被告可能將面臨長期自由刑之執行,按逃避刑責之趨吉避兇人性,常有逃亡之可能性,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再酌以被告所犯之罪對社會治安屬危害重大,且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處分,均不足以擔保後續審判等程序之進行,另就司法追訴之國家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執行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之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10年11月22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3月,復自111年2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自111年4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述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並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
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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