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司斗調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聰明蘇謝彩葉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蘇聰明、蘇謝彩葉應就第
三人 蘇秉灼 所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權
利範圍576分之33,及坐落其上同段1346建號建物,權利範
圍全部,於民國97年6月25日所為之分割繼承行為,及同年
10月2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撤銷,並塗銷該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