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晋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士晋明知「LINE」系列角色人物係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即LINECORPORATION)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並專屬授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小學館集英社公司)使用上開美術著作於產品、服務或廣告,而日商小學館集英社公司再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使用上開美術著作於產品、服務及廣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亦明知其於民國102年7月間,透過淘寶網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以新臺幣(下同)30元(起訴書誤載為20元)至6百元不等之價格,購入「LINE」系列角色人物之吊飾、玩偶等商品均係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物,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自102年8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2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以拍賣代號「Z000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上開仿冒「LINE」系列角色人物之吊飾、玩偶等商品訊息,以每件1百元至95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並已出售50件仿冒「LINE」系列角色人物之商品。 嗣為警 於103年6月12日下午3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LINE」系列角色人物商品共215件。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依同法第100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3年12月26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和解協議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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