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秀卿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裕為
方玉福 李訓伸 潘清哲 簡于益 臧中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