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335號聲請人丙○○非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杰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