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宣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宣傑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及107年8月3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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