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長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長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長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4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惠敏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