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 陳海瑞漢億織帶企業社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陳海瑞即漢億織帶企業社、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海瑞即漢億織帶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7514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679,258元│97年5月16日│7.04%│97年6月17日│├──┼────────────┼───────────┼───────────┼───────────┤│002│482,018元│97年4月6日│5.64%│97年5月7日│├──┼────────────┼───────────┼───────────┼───────────┤│003│480,000元│97年4月15日│4.975%│9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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