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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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606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換卡前後信用額度資料,被告應表明95年9月12日所提書狀真意是否係提反訴,如提反訴,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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