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