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7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7679號債權人凱悅龍門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林天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航慧間給付管理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並繳納執行費,如未補正者,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42,000元暨利息等,其聲請本金部分未繳納執行費,而利息請求之部分未提出執行名義,此經本院函命限期補繳執行費,並就利息請求提出執行名義,惟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送達回證、本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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