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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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楊文城 被告源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馥銘 被告克新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楊文書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22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及其附屬建物即公共設施之防空避難室(下合稱系爭建物)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全部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3,5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