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調字第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國杰呂中華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呂中華就金門縣○○鎮○○段676、679、703、774、910、972、1011地號土地,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經金門縣地政局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
三、經查,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為本件聲請,因其聲請之事項,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李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