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楊智凱 被告 古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類推適用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之建物(權利範圍1/2)及其所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65/29280)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為準。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平均交易單價每坪約為新臺幣(下同)39萬1,285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是系爭不動產市價約514萬1,127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估算交易價額為伍佰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一:系爭不動產臨近近似條件不動產之平均交易單價計算式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房地交易狀況,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結果,自102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止,共有7筆交易資料:
(41.9萬/坪+35.9萬/坪+48.8萬/坪+39.7萬/坪+35.4萬/坪+37.6萬/坪+34.6萬/坪)÷7=39.1285萬/坪附表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計算式
86.87平方公尺×0.3025×391,285元×1/2=5,141,1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