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培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培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培鈞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裁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